建立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是物管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014-02-11 17:02:16 | 作者: | 所属分类:学术交流 | 阅读:5378

建立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是物管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者:曾祥荣  文章来源:《珠海物业》

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在经过了长达几年时间的酝酿后,现已基本成熟并即将付诸实施。实施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是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中的一件大事,它将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并且将有力地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物业管理在我国经过20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经验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自成体系的、行之有效的物业管理办法。但是,物业管理的一些基本矛盾仍然存在,如专业化、规范化程度低、公信力缺失、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群从投诉呈上升趋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影响社区安定等。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还需要科学地进行监管。建立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就是一种科学监管的措施,是一种有效解决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办法。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实施不仅是物业管理市场的需要,也是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城市管理的需要。

一、物业管理市场对职业经理人制度的需要

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展开的管理服务活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都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只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人有所区别而已。前者是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票方式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后者则是由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物业服务合同除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以外,还有其自身的行业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长期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也就是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都是有效的;《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做出规定,业主选聘物管公司其服务期限可以更长。三年乃至更长的合同期限,足以说明物业服务合同的长期性。

二是连环性。物业服务是一个多元连环合同,与房地产开发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及水、电、气等职能部门密切相关,其践约的风险性较大。

三是可变性。物业服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变性较大,这与房屋所有权人的素质密切相关,尤其是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们的素质更是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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