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1-14 16:01:09 | 作者: | 所属分类:协会通知, 政策法规 | 阅读:14711

第八条  下列情况申请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完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 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

的;

(二) 被注销注册后具备相应条件,重新申请注册的;

(三) 逾期申请延续注册。

本办法生效前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与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

(一)参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二)参加省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物业管理课题研究的,每项按20学时计算;

(三)参加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参考教材编写以及考试命题、审题、评卷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四)参加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参考教材编写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五)参加高等院校教学指导机构组织的物业管理专业标准编制、专业教材编写和专业评估认证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六)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物业管理专业论文的,每篇论文按5个学时计算,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10个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物业管理专著或者教材的,第一作者按20学时计算、第二作者按10学时计算;

(七)参加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教学课时计算学时,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

(八)参加省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座谈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研讨会或者专业论坛的,每次按5个学时计算,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10个学时。

充抵学时的,物业管理师应当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记入物业管理师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物业管理师可以通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查询继续教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申请延续注册或者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师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

(三)以不正当方式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或者考核的;

(四)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物业管理师有前款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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