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前四位为“0+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国家标准代码”,编号后六位从“000001”开始顺次编号。
第六条 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 验证制度。复检验证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证书复检时必须查验持证者工作完成情况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具体方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第七条 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由培训机构负责做好继续教育记录。
第八条 证书不得涂改、买卖、伪造。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